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条例和《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规定,在芜湖市任职受雇、提供劳务或取得其他来源于中国境内应税所得的外籍人员,除依法履行日常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义务外,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还要办理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请于2016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逾期申报将依照征管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