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为县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安徽省无为宾馆有限公司涉及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无地税发〔2017〕10号)已收悉。对于该公司股东从公司借款并在纳税年度终了后不归还的问题,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第二条“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该公司未弥补亏损依法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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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