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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占用税知识问答
发布日期:2012-11-22来源:芜湖市地税局浏览次数:

耕地占用税知识问答

【编者按】2007121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并自200811日起施行。征收耕地占用税目的在于限制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建立发展农业专项资金,促进农业生产的全面协调发展。

征税范围包括种植农作物耕地(含3年前曾用于种植农作物的耕地)、鱼塘、园地、菜地和其他农业用地,如人工种植草场和已开发种植农作物或从事水产养殖的滩涂等。耕地占用税以占用耕地建房和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采取地区差别税率。全国按人均占有耕地多少划分为4类地区,并按占用耕地的不同用途确定不同税额。对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经济发达、人均占有耕地特别少的地区,可按规定的税额适当提高,但最高不得高于50%。具体适用税额,由各地在规定的税额幅度内自行确定。对获准占用的耕地,超过两年不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加征两倍以下的税金。

耕地占用税是国家税收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特定性、一次性、限制性和开发性等不同于其他税收的特点。开征耕地占用税是为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管理,保护农用耕地。其作用主要表现在,利用经济手段限制乱占滥用耕地,促进农业生产的稳定发展;补偿占用耕地所造成的农业生产力的损失。为大规模的农业综合开发提供必要的资金来源。

耕地占用税作为一个出于特定目的、对特定的土地资源课征的税种,它的鲜明特点主要表现在:

1.兼具资源税与特定行为税的性质。耕地占用税以占用农用耕地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用建设的行为为征税对象,以约束纳税人占用耕地的行为、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运用为课征目的,除具有资源占用税的属性外,还具有明显的特定行为税的特点。

2.采用地区差别税率。耕地占用税采用地区差别税率,根据不同地区的具体情况,分别制定差别税额,以适应我国地域辽阔、各地区之间耕地质量差别较大、人均占有耕地面积相差悬殊的具体情况,具有因地制宜的特点。

3.在占用耕地环节一次性课征。耕地占用税在纳税人获准占用耕地的环节征收,除对获准占用耕地后超过两年未使用者须加征耕地占用税外,此后不再征收耕地占用税。因而,耕地占用税具有一次性征收的特点。

4.税收收入专用于耕地开发与改良。耕地占用税收入按规定应用于建立发展农业专项基金,主要用于开展宜耕土地开发和改良现有耕地之用,因此,具有“取之于地、用之于地”的补偿性特点。

问题一:临时占用耕地是否缴纳耕地占用税?

解答: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1号)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临时占用耕地,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在批准临时占用耕地的期限内恢复所占用耕地原状的,全额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9号)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十三条所称临时占用耕地,是指纳税人因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察等需要,在一般不超过2年内临时使用耕地并且没有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规定:“因污染、取土、采矿塌陷等损毁耕地的,比照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临时占用耕地的情况,由造成损毁的单位或者个人缴纳耕地占用税。超过2年未恢复耕地原状的,已征税款不予退还。”

问题二:耕地占用税如何计算滞纳金?

解答: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耕地占用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土地管理部门在通知单位或者个人办理占用耕地手续时,应当同时通知耕地所在地同级地方税务机关。获准占用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收到土地管理部门的通知之日起30日内缴纳耕地占用税。土地管理部门凭耕地占用税完税凭证或者免税凭证和其他有关文件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

第十五条规定:“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问题三:学校、幼儿园是否缴纳耕地占用税?

解答: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条例第八条规定免税的学校,具体范围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大学、中学、小学、学历性职业教育学校以及特殊教育学校。学校内经营性场所和教职工住房占用耕地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

第十条规定:“条例第八条规定免税的幼儿园,具体范围限于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登记注册或者备案的幼儿园内专门用于幼儿保育、教育的场所。”

问题四: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经济发达且人均耕地特别少的地区耕地占用税税额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解答:《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经济发达且人均耕地特别少的地区,适用税额可以适当提高,但是提高的部分最高不得超过本条例第五条第三款规定的当地适用税额的50%。”

第五条规定:“耕地占用税的税额规定如下:

()人均耕地不超过1亩的地区(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下同),每平方米为10元至50元;

()人均耕地超过1亩但不超过2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8元至40元;

()人均耕地超过2亩但不超过3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6元至30元;

()人均耕地超过3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5元至25元。

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根据人均耕地面积和经济发展情况确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平均税额。

各地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根据本地区情况核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的适用税额的平均水平,不得低于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平均税额。”

问题五:农村居民搬迁新建住房的是否要缴纳耕地占用税?

解答:《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农村居民经批准搬迁,原宅基地恢复耕种,凡新建住宅占用耕地不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对超过部分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问题六:改变占地用途后是否缴纳耕地占用税?

解答: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依照本条例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后,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不再属于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情形的,应当按照当地适用税额补缴耕地占用税。”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根据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纳税人改变占地用途,不再属于免税或减税情形的,应自改变用途之日起30日内按改变用途的实际占用耕地面积和当地适用税额补缴税款。”

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减免税补征税款等问题的批复》(财税〔200919号)规定:免征或减征耕地占用税后,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不再属于免税或减税情形的,应按办理减免税时依据的适用税额对享受减免税的纳税人补征耕地占用税。

问题七: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占用税税额标准是否会提高?

解答:《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占用基本农田的,适用税额应当在本条例第五条第三款、第六条规定的当地适用税额的基础上提高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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