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地方税务公告2017年5号
为进一步推进办税便利化改革,方便纳税人自主选择办税场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要求,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决定在2016年实现3类12项业务省内通办的基础上,进一步将省内通办事项拓展为6类53项,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称省内通办是指在不改变纳税人主管地税机关、不改变税收预算级次和收入归属的前提下,安徽省地方税务局通过办税服务场所等渠道在本省范围内为纳税人提供不受主管地税机关区域限制的办税服务。
二、纳税人可以在本省范围内自主选择本公告授权的任何一个办税服务场所(以下简称“经授权的办税服务场所”,详见附件1)办理省内通办业务。经授权的办税服务场所应设置“省内通办”窗口。
三、省内通办事项范围包括:税务登记类8项、申报纳税类22项、优惠办理类11项、证明办理类4项、宣传咨询类7项、其他事项1项(详见附件2)。
四、省内通办事项及经授权的办税服务场所因政策变动情况和业务需要发生变化的,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将通过在门户网站等渠道上动态更新发布。
五、经授权的办税服务场所对符合办理条件的即办类办税事项应即时办结,确认资料或出具文书需要使用地税机关印章的,加盖受理地税机关的业务专用章或电子业务专用章(使用印章种类有明确要求的除外)。
六、需要进一步了解省内通办事宜的,可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到办税服务场所现场咨询,也可登陆安徽省地方税务局门户网站(www.ah-l-tax.gov.cn)查询。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推行办税事项省内通办的公告》(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5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1.安徽省地税系统省内通办办税服务场所名称、地址、联系电话.doc
2.安徽省地方税务局省内通办事项目录.doc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2017年8月3日
政策解读:
一、发布公告的背景和目的
为加快推进安徽省办税便利化改革,安徽省地方税务局2016年在全省100个办税服务场所实现3类12项涉税事项省内通办,极大地方便了纳税人。2017年,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决定扩大省内通办事项范围,将省内通办事项拓展至6类53项,进一步便利纳税人,降低办税成本。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省内通办事项范围
1.税务登记类8个事项。具体包括:变更登记(不涉及税务登记证件内容变化)、自然人信息登记、自然人信息变更、补充信息采集、“一照一码”信息变更、授权(委托)划缴协议、存款账户账号报告、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
2.申报纳税类22个事项。具体包括:居民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适用查账征收)、居民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适用核定征收)、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适用核定征收)、自然人纳税人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生产、经营纳税人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印花税申报、车船税申报(单位纳税人)、城市维护建设税申报、土地增值税预征申报、教育费附加申报、地方教育附加申报、水利建设基金申报、房产税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资源税申报、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申报、社会保险费缴费申报、扣缴车船税申报、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代扣代缴、代收代缴报告、财务会计报告报送。
3.优惠办理类11个事项。具体包括: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个人所得税优惠备案、房产税优惠备案、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备案、土地增值税优惠备案、资源税优惠备案、车船税优惠备案、印花税优惠备案、城市维护建设税优惠备案、教育费附加优惠备案、地方教育附加优惠备案。
4.证明办理类4个事项。具体包括:完税证明开具(表格式)、完税证明开具(文书式)、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完税凭证换开。
5.宣传咨询类7个事项。具体包括:涉税信息咨询、表证单书领取、宣传资料发放、社会公众涉税公开信息查询、纳税人涉税信息查询、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查询、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出具。
6.其他事项1个事项。具体包括:个人所得税软件申报密码重置。
(二)省内通办加盖印章方式
经授权的办税服务场所对符合办理条件的即办类办税事项应即时办结,确认资料或出具文书需要使用地税机关印章的,加盖受理地税机关的业务专用章或电子业务专用章(使用印章种类有明确要求的除外)。
三、公告的执行时间
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