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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合并、分立,原企业将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到合并、分立后的企业,是否缴纳土地增值税?
发布日期:2017-12-29来源:12366热线中心浏览次数:

咨询内容: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5)第二条规定:“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原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第三条规定:“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企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原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分立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

  第五条规定:“上述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

  ……

  第八条规定:“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511日至20171231日。”

 

回复内容:

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咨询信箱的答复仅作为税收法规学习的参考意见,不作为执法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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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duced By STCMS PublishDate:2017-12-29 08:34:55